哪个股票配资平台好 恒越蓝筹精选混合: 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08-06 17:58    点击次数:117


哪个股票配资平台好 恒越蓝筹精选混合: 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7 月 3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21年6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恒越高股息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943号)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8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 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 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于内地A 股市场而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 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 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30%,本基金可根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投资存托凭证除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 资的共同风险外,还面临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香港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策略、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 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 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 的差异,对同一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 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因此,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 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 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 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7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相关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招募说明书内容相比 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 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绪言   《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料概要》及其更新 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业务规则》:指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关的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 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 称深港通) 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盘传递),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件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 21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永达国际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黄小坚   成立日期:2017 年 9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627 号   联系人:林晨   联系电话:021-8036 3999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 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存续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包括两名主要股东委派董事葛丰、张逸,一名 总经理董事黄小坚,三名独立董事刘骏民、姚珏、其木提。   葛丰先生:董事长,现任上海挚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委会成员。曾在美国 哥伦比亚投资管理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在 O’brien&Gere Engineers 公司担任咨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询工程师。拥有美国杜克大学和美国范德比尔特大学硕士学位。   张逸先生:董事,于 2015 年加入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法务总 监;曾任职于通力律师事务所。拥有上海交通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 具备丰富的金融机构法务实践经验。   黄小坚先生:董事、总经理,先后担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 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副总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骏民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天津财经大学讲师,南开大学副教授、教授、 博士生导师等职,从事宏观经济政策、虚拟经济和金融风险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 作超过 30 年,拥有南开大学博士学位。   姚珏女士:独立董事,国际会计专业本科。曾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师;搜狐公司财务总监;360 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及公司财务负责 人。   其木提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民商法教 研部主任。曾任新疆博州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审判员;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研 究科助教。并曾挂职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任院长助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代 表大会任人大常委;新疆政法学院法学院任院长。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两名监事,其中一名监事冷佳佳由主要股东推荐,另一 名监事许萍由职工代表担任,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冷佳佳女士,2004 年至 2008 年在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公司 法务,2008 年至 2014 年在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职务,2014 年至今在上海挚 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法律顾问。冷佳佳长期从事法务、金融等方面的工作,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领导才能及组织协调能力。   许萍女士,山西财经大学法学本科、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曾任上 海通联期货有限公司风险控制专员、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专员、新湖 期货有限公司运作部负责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中信 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险部副总经理;2021 年 2 月加入恒越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目前任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监。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黄小坚先生,总经理,履历同上。   孙霞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现任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历任上 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务经理、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等职务。   侯晓阳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专业硕士。先后担任南京证券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中心工程师、ECHO 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澳大利亚)项目管理高级经理,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 理部负责人。   赵小燕女士,曾就职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任研究员;华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管权益部,历任研究员、投资主办等。现任恒越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 8 月 17 日起任职)、恒越匠心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 11 月 23 日起任职)和恒越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 月 10 日起任职)。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由 5 人组成:   黄小坚先生,总经理。   吴胤希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赵小燕女士,研究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王晓明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监(联席),基金经理。   杨藻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联席),基金经理。   孙霞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配收益; 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为防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和基金业务健康、稳定的发展,本基金管理人按 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约束,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1)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 清算和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办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具体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原则、控制环境和内部控制措施等内容的规定;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公司制度体系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 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 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运行体系   内部控制运行体系包括决策、执行、监督三个体系。   决策体系:公司决策体系由董事会、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 员会组成,对公司管理、基金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 有效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出现风险。   执行体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着公司开展基 金业务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 体措施落实内部控制。   监督体系:包括督察长、合规稽核部、监事,负责确保公司管理、基金运作、 员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 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信息披露控制: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 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系统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并报中国 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列席公司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835132.4463 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联系人:杨宁   电话:025‐585878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近 100 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 同的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 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 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江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 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 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 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 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QDII、QFII 专户资产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 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 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江苏银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 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 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 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 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 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 21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永达国际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黄小坚 联系人:林晨 联系电话:021-8036 3999 网址:www.hengyuefund.com 传真:021-80363939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8888 转 6146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电话:95319    联系人:展海军    电话:025-58587039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联系人:廖小满 电话:021-54509988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21 层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032284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885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陈靖 电话:020-88836999-5510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腾讯滨海大厦南塔 1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腾讯滨海大厦南塔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 转 1 转 8 联系人:郑骏锋 电话:0755-86013388-77386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刘禹含 电话:021-52523569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黄以宁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21-20613692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客服电话:95357     联系人:廖小满     电话:13381899405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联系人:李佩钊     电话:0755-82023463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广 州 市 海珠 区 琶 洲 大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66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娅雯     电话:021-20691942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8749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4000-766-123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4 层 A428 室     法定代表人:李骏     客服电话:95118     联系人:隋斌     电话:95118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胡星煜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15921648137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韩雨钦 电话:17816191800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联系人:王星月 电话:0755-82558228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910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服电话:400-799-1888 联系人:张戈 电话:021-50712782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 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 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67-6266    联系人:伍豪    电话:021-60195205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服电话:95055-4    联系人:鞠原    电话:010-59403028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张虎    客服电话:400-004-8821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丁晗    电话:400-159-9288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联系人:赵海帆    电话:028-86690152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8247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服电话:400-889-5523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8247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联系人:凌方睿    电话:021-23219454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服电话:9557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95597 联系人:刘蓉 电话:0755-22660831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 N1 幢华福证券 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98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服电话:956007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联系人:邓琦     电话:021-68889082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B3-1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B3-1801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302-888     联系人:李鹏飞     电话:17688937775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龙湖西宸国际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联系人:周旋     电话:13488866315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95579     联系人:李鑫     电话:4000-899-100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79 联系人:姜名扬 电话:021-20370870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13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联系人:杨欠欠 电话:021-50295433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兴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联系人:徐颖 电话:021-52629999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服电话:96005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0585939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95376   联系人:何逸   电话:021-80508553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4008-918-918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 2008 号新洲同创汇 3 层 D30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联系人:林丽   电话:0755-82779746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联系人:朱琴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755-82088888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6 楼、35 楼、3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6 楼、35 楼、36 楼   法定代表人:何达德(Michael Edward Huddart)   客服电话:95383   联系人:凌恬帆   电话:021-20698888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联系人:宋静   电话:010-65309516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700-9700   联系人:刘弘义   电话:021-68609700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联系人:张蜓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提供 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 21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永达国际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黄小坚   联系人:刘涛   联系电话:021-8036 39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负责人:李丹   电话:021-23235757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魏佳亮、郭劲扬 联系人:郭劲扬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于    一、基金名称    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自 2021 年 8 月 2 日至 2021 年 8 月 13 日进行募集。募集期间,本基 金共募集 901,439,594.18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结转的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中所列示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各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 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前收费)            M<100 万                  1.5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用优惠活动,详 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的,则 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用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用优惠。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180 日              0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1 个月按 30 日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 购、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 本基金,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60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0=10,800.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0×0.50%=54.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54.00=10,746.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60 日,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746.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的。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部分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但是,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符合经 济社会发展新趋势且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蓝筹上市公司股票,力争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金界定的“蓝筹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周期、财政货币政策、证券市 场流动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上各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及市场情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绪的比较分析,评估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适度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 券及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1)蓝筹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蓝筹股票”,主要指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具有行业领 先地位、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盈利能力强、公司治理结构良好,且估值相对合理 的上市公司股票。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特点:   A.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符合中国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发展方向,符合 中国“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的发展趋势;   B.行业地位:公司在其所处行业或细分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较 高,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核心竞争力;或具有持续盈利增长前景,在可预期的 发展时期内有望成为行业龙头的企业;   C.盈利能力:公司具有成熟的商业盈利模式,盈利能力较强;或企业具有领 先的商业盈利模式,具备较高的盈利增长潜力;   D.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稳定,公司具有清晰的长期发展 战略和发展愿景;   E.估值合理:公司估值相对合理或具有估值提升的空间。   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发展趋势。若未来由于技术 进步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基金所界定的蓝筹主题相关的行业和公司相关业务的覆 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蓝筹主题的界定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蓝筹主题相关的优质企业,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 合的方法,以企业基本面研究为核心,结合实地调研,重点考察上市公司的行业 竞争优势、持续盈利能力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同时运用相对估值和绝对估值相结 合的方法,选择具有较高竞争壁垒优势、在行业中具备核心竞争优势、经营稳健 且具有估值提升空间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   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企业获得长期增长的根本动力。本基金首先在符合国家发 展战略,符合中国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发展方向,符合中国“新技术、新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业、新模式”的发展趋势的行业中,选择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主要考察 公司在行业中是否处于领先地位,是否拥有较高的竞争壁垒优势。定量指标方面, 主要分析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在所处行业中市场份额及市场占有率是否居前,或 者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增长率,预计未来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和市场占有率将快 速上升。   本基金主要筛选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上市公司,或预期未来公司盈利性将显 著提升的公司。本基金在考察公司盈利能力的同时,还要考察支撑公司保持盈利 增长的因素是否具备可持续性。除了从财务角度分析公司的销售毛利率、销售净 利率、资产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利润率、利润构成、资产收益率及其变化、 现金流情况等,还要对公司未来盈利状况进行预测,综合考察行业发展前景、下 游需求、市场地位和财务结构等方面。主要选择市场竞争优势明显,持续增长能 力较强,未来 2-3 年的盈利复合增长率处于行业较高水平的公司。   主要考察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是否拥有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管理决策 执行和传达是否有效性,以及公司是否具备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愿景等。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以及公司发展所处的不同阶段等 特征,综合利用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 折现现金流法(DCF)等估值方法,对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比较分析,筛选出估 值相对合理或具有估值提升空间的股票。   (3)港股通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人(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将遵循上述蓝筹主题相关股票的投资策略,优先将具有行业领先地 位、拥有核心竞争优势、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估值合理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 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 行。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金 流动性等影响市场利率的主要因素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新券发行情况,综合分析 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 投资策略,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以获取稳健的投 资收益。   本基金通过对市场利率、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 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基础上进行投资,以获得稳定收益。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 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的选择主要通过结合其债性和股性兼具的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 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 流动性的标的,以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合约品种,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 险的目的。   本基金还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 货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大额申购赎回等特殊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30%),其中投资于蓝筹主 题相关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应遵守以下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股票总市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9)、             (15)、                 (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香港 100 指数收益率×10%+中债总全价指 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市值大、流动性好的 300 只股票组成, 综合反映中国 A 股市场上市股票价格的整体表现,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中证香港 100 指数选取香港市场最大 100 只证券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 市值加权计算,以综合反映在香港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整体表现,具有很高的市场 代表性和良好的可投资性,因此作为港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具有较好的代 表性。   中债总全价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与本基金所投资债券部 分较为贴切,因此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中出现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 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香港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九、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股票              334,018,725.84          84.05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注:1、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30,380,747.00 元,占资产净值比 例为 7.69%。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3,982,745.00        1.01   B    采矿业                        29,380,919.00        7.44   C    制造业                       236,083,498.41       59.7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931,936.00        1.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861,701.80        3.2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5,419,926.82        3.9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97.6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750.21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958,404.00        0.5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03,637,978.84       76.90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原材料                   14,725,260.00            3.73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3,422,762.00            0.87 日常消费品                             -               - 能源                     2,053,750.00            0.52 金融                                -               - 医疗保健                              -               - 工业                    10,178,975.00            2.58 信息技术                              -               - 通信服务                              -               -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               - 合计                    30,380,747.00            7.69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无。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无。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无。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无。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合约品种,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 险的目的。   本基金还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 货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大额申购赎回等特殊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无。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明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内没有出现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无。         无。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过去三个月      -8.39%     1.64%      2.35%     0.82%   -10.74%    0.82%  过去六个月      -6.56%     1.38%     -3.28%     0.74%    -3.28%    0.64%   过去一年     -17.49%     1.31%     -9.70%     0.72%    -7.79%    0.59%  自基金合同            -27.41%     1.34%    -22.45%     0.85%    -4.96%    0.49%  生效起至今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生效。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生效。     (三)其他指标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认利息收入。 值。 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原因暂停营业时;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2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基数计提。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五、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以及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开放式运作产品,投资人可以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对基金的申购申请进行一定的控制,保障基金的平稳运作,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以 及巨额赎回等情形,本基金将在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 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审慎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 同时综合运营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力争有效控制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保障投资者的赎回需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上市的股票等)、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 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30%)。   从拟投资的标的看,本基金拟投资的标的主要为沪深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上 市交易或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总体流动性较好,流动性风险整体可控。   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总之,从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来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整体可 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进行相关操作;同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采取摆动定价机制;另外,基金管理人将争取在保证基金资产平 稳运作的前提下对组合资产进行一定程度的变现以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并适 当提高组合高流动性资产的配置比例。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本着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本基金可 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和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上述情形的出现可能导致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地获取基金份额净值及累计 份额净值等数据及无法及时、完备地实现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要求或获得赎回 款项等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 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变化情况。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 界定的“蓝筹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 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深入 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30%,本基金可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   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 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 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 风险相对更大。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 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 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 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 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 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 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 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 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 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总额度以及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 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总额度或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 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 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 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 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 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 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 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 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 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 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 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 A 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 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 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 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 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 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交所对停牌 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 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 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 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 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基 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基 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 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 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 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 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 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 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由于 投入规模大、技术迭代快、盈利周期长等行业特点,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个股可能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票,上市后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股价 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的波动。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 A 股其他板块,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 对较低,整体板块活跃度可能弱于 A 股其他板块;科创板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 板块股票存在一致性预期的可能性高于 A 股其他板块,在特殊时期存在基金交 易成交等待时间较长或无法成交的可能。   科创板实行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 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科创板将集中以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主,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 趋同,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4)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 风险: 成的风险。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 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6)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受其基础资产的质量及 所产生的现金流等因素的影响可能面临提前偿付风险、信用风险、评级下调风险 及流动性等风险,这些风险可能给基金净值及产品的流动性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和损失。   (7)本基金采用证券公司经纪商场内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 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 作风险、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 法完成当日估值等风险。   二、声明 构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 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份额转让、质押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 21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 21 楼  邮政编码:201204  法定代表人:黄小坚  成立时间:2017 年 9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62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 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存续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日期:2007 年 1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5.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贷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主动向托 管人提供符合本基金界定的“蓝筹股票”股票名单并及时将名单更新情况书面通 知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仅依据管理人提供的名单进行事后监督,基金托管人不负 责审核名单内股票是否符合本基金界定的“蓝筹股票”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金界定的“蓝筹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30%),其中投资于蓝筹主 题相关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应遵守以下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股票总市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9)、             (15)、                 (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 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 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整将关联交易名单提供基金托管人并保持持续及时更 新),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由于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知晓该关联交易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并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事后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 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仅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对 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 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损失。 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 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 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 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户或财产承担责任。 户。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 费用)。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章方 为有效。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或配合。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 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 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 议。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按 有关规则进行开立和使用。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 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 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 汇率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行评估; 正和赔偿损失;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管理人应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始终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 务体系。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 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 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 咨询、信息查询、建议与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基金管理人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订制对账单服 务。   电子邮件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 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订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三、网站服务 及相关信息等。 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过“个人中 心”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基础知识及公司相关信息。   四、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手机号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 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交易确认信息、基金分红提示等。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对账单等。   六、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法定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中期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8 月 31 日 报告 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3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10 月 25 日 季度报告 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4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 年 1 月 22 日 季度报告 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年度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 年 3 月 29 日 报告 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1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 年 4 月 22 日 季度报告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或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 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engyuefund.com)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fund

河南证监局指出,经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吴清指出,新“国九条”作出系统部署,近日国务院举行第七次专题学习,对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要求。市场各参与方和证监会系统单位要以贯彻落实新“国九条”为契机,坚守资本市场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提升专业性哪个股票配资平台好,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尊重规律,尊重规则,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持续推进、走深走实,提升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的包容性,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证监会将主动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汇报沟通,共同落实好新“国九条”提出的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加大退市力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及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等工作要求。






Powered by 正规的线上配资_正规的网上配资_正规的网络配资 @2013-2022 RSS地图 HTML地图

Copyright Powered by站群系统 © 2009-2029 联华证券 版权所有

栏目分类

热点资讯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