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8-06 18:55 点击次数:79
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07 月 03 日更新)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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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8 年 1 月 10 日起,
《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
变更为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兴全稳
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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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
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该类债券不能
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
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并且,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限制,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
失。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包括特定机构投资者,因此可能存在特定机构投资者大
额赎回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特定机构投资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施加
重大影响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
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为:
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部分的相关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24 年 5 月 31 日(特
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数据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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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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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
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
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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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
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金由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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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会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
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资人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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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业务的机构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运作方式,调整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比例、估值方法等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的统称
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起失效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的工作日
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 6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
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 6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
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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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
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申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
金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
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基金管理人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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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申购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申购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事件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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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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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3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990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
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 年
本的 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2008 年 7 月,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 号),公司于 2008 年 8 月 25 日完成变
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1.5 亿元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
年 12 月 28 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共 67 只基金,包括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类型。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设
有分公司,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
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
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投融资业务审批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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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基金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 投资与金融工程部、
养老金管理部、交易部、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营销服
务部、国际业务部、基础设施投资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
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66 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省税务局南平分局科员,兴业银行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责
人,兴业证券上海业务部经理,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兴业银
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
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十四届上海市政协委员、常委、经济和金融委员会副
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监事会副监事长,上海证券交易所政策咨询委员
会副主任委员,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财富管理 50 人论坛理事,兴
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197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
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及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兼任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监事会监事、公募基金委员会委员、养老金业务委员会委员、基金行业文化建
设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副会长、理事、理事会社会责任专业委员
会主任委员、理事会人才战略与培训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基金业公益基金会
理事长、法定代表人。
赵思思女士,董事,1985 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
西安东一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兴业证券理财服务中心销售服务,兴业证券西安
朱雀大街营业部客服部经理、财富管理一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陕西分公司总
经理,兴业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
理部总经理,兼任兴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巴斯·尼尔文先生(Bas NieuweWeme),董事,1972 年生,荷兰国籍,法
学硕士。历任 ING 投资管理公司(美洲)管理委员会成员(纽约、亚特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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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福德)、机构销售和客户服务主管,沃亚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纽约)管理
委员会成员兼客户组全球主管,保德信金融公司全球投资管理客户组和机构关
系组全球主管等职务。现任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
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行政总裁,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公司
监事会成员,荷兰美国基金会(NAF)董事会成员,美国关怀(AmeriCares)领
导委员会成员,欧洲多元化项目咨询委员会委员。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 年生,荷兰国籍,林业学硕
士。历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财务经理,麦肯锡咨询公司全球副董
事,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全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负责人等职务。
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负责人,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
管理公司监事会成员,荷全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全球人寿资
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曾建良先生(TSANG Kin Leung),董事,1978 年生,中国香港,金融硕
士。历任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合规主管,信誉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综合发展部顾问(资产管理),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风险、法律及合规
主管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香港区主管,兼
任荷全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陆雄文先生,独立董事,1966 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复旦大
学市场营销系主任、副院长、常务副院长等职务。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兼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全国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长三
角商业创新研究院理事。
卢东斌先生,独立董事,1948 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共吉
林省延吉市委办公室常委秘书,延边大学教师,日本东海大学交换研究员,中
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等职务。已退休,现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并购重
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孙小宁女士,独立董事,1969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
际司高级项目官员,麦肯锡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国际金融公司高级投资官员,
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高级副总裁、北亚直接投资联席主管、私募股权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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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负责人等职务。现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全球领导人成员、董事总经理、
私募股权中国区负责人、北京办公室总经理,新加坡政府投资咨询(北京)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 TrustGo Mobile, Inc.董事,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未发现公司独立董
事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黄奕林先生,监事会主席,1968 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南方
证券宏观研究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事业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兴证(香
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戴明仁先生(Damiaan Frans Rudolf Jacobovits de Szeged),监事,
总裁,全球人寿保险集团集团业务发展执行副总裁兼负责人、管理委员会成员,
全美人寿保险亚洲公司执行委员会成员,全美人寿百慕大公司首席执行官、亚
洲执行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保险集团集团业务发展执行副总裁,全球人寿保
险欧洲大陆公司首席财务官、欧洲大陆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保险国际
公司首席运营官、执行委员会成员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
司首席财务和转型官、董事,兼任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全球人寿
保险公司中心总顾问,毛里求斯基金会之友主席,全球人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常务董事、行政总裁。
石峰先生,职工监事,1980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审计部审计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
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监。
朱玮女士,职工监事,1982 年生,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历任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合规总监、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监兼合规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纪委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工作),兼任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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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
成员概况)
杨卫东先生,督察长,1968 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
组织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
负责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
海凯业集团公司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
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锦泉先生,副总经理,1977 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平安保险资产运营中心高级组合经
理,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
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固定收
益部总监、基础设施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
谢治宇先生,副总经理,1981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基金管
理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投资总监。现任兴证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詹鸿飞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1971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建
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直属支行电脑部职员、
信贷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总监及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
息官兼基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
严长胜先生,副总经理,1972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武汉海尔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车间、设计科、销售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
展部高级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战略规划小组、机构客户部副
总经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销售总部总经理,兴证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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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秦杰先生,副总经理,1981 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计经理,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咨询师,毕马威企
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
监、综合管理部总监、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合规
管理部总监,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风险管
理部总监、投融资业务审批部总监、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翟秀华女士,理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泰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助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
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17 日至今)、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4 日至
今)、兴全祥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16
日至今)、兴全汇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 8
日至今)、兴证全球恒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9 月 10 日至今)、兴证全球兴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3 年 7 月 24 日至今)、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4 年 4 月 11 日起至今)、兴证全球恒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7 月 1 日起至今)。
季伟杰先生,金融学博士。历任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研究员,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分析师,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兴全恒瑞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6 月 25 日起至
今)、兴全恒祥 8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
理(2022 年 7 月 13 日起至今)、兴证全球恒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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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4 月 25 日至今)、兴证全球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4 月 15 日起至今)、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7 月 1 日起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健女士,于 2018 年 08 月 10 日至 2024 年 07 月 01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
金。
石广翔先生,于 2022 年 12 月 07 日至 2024 年 07 月 01 日期间,曾管理本
基金。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庄园芳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谢治宇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
监、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乔迁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兴全商业模
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合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任相栋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国际业务部副总监
兼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证全球合衡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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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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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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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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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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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风
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
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
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
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
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
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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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
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
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
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
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
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
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审计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
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
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审计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审计部具有独立的检
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
出修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
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
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
风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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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
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
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
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
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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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10.16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108.31 亿
元,同比降低 5.1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71.16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
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
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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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兴业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08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4269.91 亿元,基金
份额合计 23391.76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
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
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高风险领域;
相互制衡;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第 27 页 共 126 页
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监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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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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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网上直销平台(含微网站、APP)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6 号楼 13 层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706、021-20398927
传真号码:021-20398988、021-20398889
(2)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网上直销平台(含微网站、APP)
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c.xq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本公司已经与下述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签订基金销售协议,投资人
通过下述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的,以下述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1)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网址:https://www.cib.com.cn/
客服电话:95561
(2)名称: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 2128-2150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 2128-2150 号
法定代表人:苏朝强
网址:http://www.fjnx.com.cn/ssnsh/
客服电话:96336
(3)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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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盛超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客服电话:95055
上述基金销售机构均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办法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6 号楼 13 层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朱瑞立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20398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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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冯适
联系人:吴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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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
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39 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9 月 7 日至 2015 年 9 月 8 日公开
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生效。
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907 号文准
予变更注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运作方式,
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比例、估值方法等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
同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2017 年 12 月 1 日)起
生效。
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及转型安排,自 2018 年 1 月 10 日起,
《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
变更为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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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
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
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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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开放期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基金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封闭期结束之日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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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
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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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
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在开放期安排的公
告中调整上述限额。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单笔
申购、追加申购起点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
购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最低限额。
回申请的最低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在开放期安
排的公告中调整上述限额。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最低赎
回、最低转换转出、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某笔份额减少类
业务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
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具体种类以中登公司相关业务
规则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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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余额部分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
额投资金额,单笔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除基金管理人另有公
告外,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
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额上限进行限制。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 0.6%
M≥500 万 每笔 5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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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30 日 0
注:N 为自然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
费总额的 100%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
费等。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金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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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客户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3%,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2,000,000.00-2,000,000.00/(1+0.3%)=5,982.05 元
净申购金额=2,000,000.00-5,982.05=1,994,017.95 元
申购份额=1,994,017.95/1.0600=1,881,149.01 份
即:某客户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600 元,则可得到 1,881,149.01 份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客户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60 日,其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0=1,148,00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00 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 360 日的客户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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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在开放期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产净值。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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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基金管理人有权合
理调整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产净值。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开放期的业
务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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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若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占当日赎回申
请总额的比例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
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的前提下,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
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
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当日非延期办理的赎回申
请,则依照上文(1)、(2)点的约定办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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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五)基金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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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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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积极利用各种稳健的固
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每个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
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开放期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受前述 5%的比例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由于本基金存在开放期与封闭期,在开放期与封闭期将实行不同的投资策
略。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
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
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在封闭期内的投资将依托基金管理人自身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风险控制措
施,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封闭期内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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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因素、市场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
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类属配置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本基金
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类
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利差的扩大及收窄分析,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
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债券投资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杠杆策略,
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判断,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从而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
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主要是根据不同信用等级资产的相对价值,确定资产在不同债券
类属之间的配置,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分析,确定信用债的投资策略。本基金
将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因此
本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
另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利差
曲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违约风险
及理论信用利差等。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着力分析
信用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另外,评级体现将从动态的
角度,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
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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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
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期、
中期、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
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
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
险及流动性风险。
对于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
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
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基
金管理人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受前述 5%的比例限制;其中,现金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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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 5%;
(12)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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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
须提前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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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
债券类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
券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
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
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
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
来不再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
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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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项目 金额(元)
号 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13,863,460,870.39 98.13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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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无。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可转债(可交换
债)
明细
债券代 数量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名称
码 (张)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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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二级 03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故此项不适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
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中,未见其他发行主体有被监管部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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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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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9 月 10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24 年 3 月 31 日。
净值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 增长 较基准
较基准 ①- ②-
阶段 增长 率标 收益率
收益率 ③ ④
率① 准差 标准差
③
② ④
% 1.17% 0.01%
% 0.20% 0.01%
% 1.13% 0.06%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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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自 2018 年 1 月 10 日起,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
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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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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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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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的公平性。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
行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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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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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
原则。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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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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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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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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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 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 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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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
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
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
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通过本基金
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
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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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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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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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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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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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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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时;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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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
者超过 50%且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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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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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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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基数计提。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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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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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般来讲,预期投资收益越高,所伴随的预期风险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
金。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系统
性影响,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的变化将直接导致债券价格的变化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化方向及
幅度的预期,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此外,利率的变化将带来票息的再投资
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
场资金供求状况、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利率变化
是国家货币政策的一种反映,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
金的收益水平。
发展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直接影响债券发行人的支付本息的能
力。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映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值造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个别风险:
个别风险是指某个行业或某只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
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
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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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券、个股流动
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
合的风险。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
风险。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
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
受、 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的投资品种比例。除此之
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
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
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
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3)摆动定价;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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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
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
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
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
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
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
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启用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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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运作风险
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
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的风险。
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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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
用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
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
资其他品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
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
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
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
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
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
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
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将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
元,且持有期限将不少于 3 年。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
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
供方有可能赎回本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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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
的不确定性风险。
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重可能较大,因此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1)特定机构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的金额可能较大,若特定机构投资者申请
大额赎回,基金管理人为应对大额赎回申请需进行基金所持有资产的变现,此
时可能产生冲击成本的风险。并且,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大额赎回存在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波动的可能性,在极端情况下,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剧烈波动。
(2)当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大额赎回导致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由于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因
此可能导致其他投资者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3)由于特定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重可能较大,
因此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施加重大影响。极端情况下,单一特定机构投
资者的出席和表决即可以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质量降低导
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六、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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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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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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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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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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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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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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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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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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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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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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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依据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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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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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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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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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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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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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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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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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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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时间: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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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每个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
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开放期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受前述 5%的比例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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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在开放期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受前述 5%的比例限制;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 5%;
(12)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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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
须提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
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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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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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
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
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
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规定的,从其规定。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
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金托管人如认真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
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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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
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
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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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其他账户。
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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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称“中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
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
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机构的基金财产,由于该等机构或该等机构会员单位等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外第
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账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
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
管专户进行。
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资产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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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
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
附件。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
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
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协商解决。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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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
理。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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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种,按成本估值。
(3)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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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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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
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
张返还不当得利。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
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
责赔偿。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
不负赔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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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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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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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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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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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通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电子对账单或手机短信对账单。基金管理
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对于定制电子对账单的持有人,每季度或每月通过
E-MAIL 向账单期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基金交易对账单,以方便投
资人快速获得交易信息;对于订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客户,将每月向账单期内
有份额余额的客户发送,方便投资人快速获得账户信息。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
(三)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s://trade.xqfunds.com 可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
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021-38824536
互联网站
公司网站:http://www.xqfunds.com
电子信息:service@xqfunds.com
通 过 官 网 “www.xqfunds.com” 、 官 方 APP“ 兴 证 全 球 基 金 ” 或 微 网 站
“m.xqfunds.com”点击“在线客服”
官方微信号:xy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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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定制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净值、短信
对账单,并可通过电子邮件收到基金净值、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留
言的投诉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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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本基金刊登于《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号
关于调整网上直销部分基金转换/赎回转购优惠
费率的公告
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
红公告
关于使用固有资金自购旗下权益类公募基金五千
万元的公告
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
红公告
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
放期安排的公告(2023 年第 2 次)
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
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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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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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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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配资选股,日本央行上周表示,货币政策将保持宽松之后,由于日本公共假期期间流动性不足,周一(29日)日元对美元汇率自1990年以来首次跌破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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